面板業(yè)叛將,該當何罪?

臺灣面板業(yè)稱呼的「叛將」陳立宜,昨天終于被調查局移送檢方偵辦,面板業(yè)大快人心。 調查局認定陳立宜違法的行為,觸犯兩岸人民關系條

臺灣面板業(yè)稱呼的「叛將」陳立宜,昨天終于被調查局移送檢方偵辦,面板業(yè)大快人心。

調查局認定陳立宜違法的行為,觸犯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33條第4項,臺灣地區(qū)人民擔任大陸地區(qū)法人、團體或其它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,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行為,以及第40條之1第1項非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,不得在臺業(yè)務活動的規(guī)定。因此依同法第90條第4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處50萬元罰金,及第93條之2第1項罪名,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萬元罰金。

由于陳立宜等被告在臺的行為,都已是既成事實,檢方近期內按調查局移送的罪嫌起訴陳立宜等被告的可能性很大。但到了法院后,能否定罪,更是業(yè)界所關心。

如果按調查局昨天移送的罪證觀察,陳立宜未經許可在臺設據點的營業(yè)活動,確實未經投審會核準,吃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官司的機率不小。但陳立宜的行為能否被定位為「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」,未來恐怕是法庭攻防爭執(zhí)的重點。

陳立宜團隊在臺的挖角作為固然屬實,但其作法卻是對「離職員工」進行挖角。被挖角的人,可以任何理由先向臺企提出辭呈,然后再轉任華星。

這其間有無涉及員工與臺企間工作契約的保密條款,或者涉及營業(yè)秘密法,都是訴訟的關鍵。臺積電前員工梁孟松投奔三星事件即是典例。

如果有這方面的違約行為,臺企應該早就采取訴訟行動來保障權益;如果沒有,那么員工離職后,再度求職,即使是前往競業(yè)企業(yè),也與原公司利益無關,如何證明對國家安全與利益有所妨害?難度很高。況且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,人民工作權受憲法保障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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